| 产业聚集区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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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12 11:06 文章来源:卫辉市招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卫辉市产业聚集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卫辉市产业聚集区建设,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市产业聚集区投资兴业,实现互惠双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卫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聚集区,是指本市确定的卫辉市铁西工业区、卫辉市后河产业聚集区、卫辉市唐庄产业聚集区、卫辉市孙杏村产业聚集区。
第二条:凡在本市产业聚集区内的投资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鼓励市外或本市的投资者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到产业聚集区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兼并、承包、收购等形式投资兴业。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产业聚集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一切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鼓励本市社会各界组织、团体、企业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产业聚集区引进市外项目、资金和技术。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第六条:凡在本市产业聚集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投资密度在每亩30—50万元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支持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投资密度在每亩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支持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50%支持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密度在每亩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支持企业,第4年至第8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
第七条:在产业聚集区内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商业企业,税收优惠参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减半执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物流企业,享受第六条第三款优惠政策。
第八条:在本市产业聚集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凡当年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按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按30%奖励;15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40%奖励;200万元以上的,按50%奖励。
二、土地政策
第九条:凡在本市产业聚集区内投资项目或兴办企业,投资者均可按出让、以地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建设标准厂房的,优先提供土地。
第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投资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4、外资项目(含港澳台);
5、单位投资密度1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6、各类大学和科研院所迁入产业聚集区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对在产业聚集区新办企业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新乡市规定的必收规费项目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服务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对产业聚集区内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优先安排供水供电。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产业聚集区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办证、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均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一站式”办理,并由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办结。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首谈负责制。项目首家接洽单位首先到市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确定包项目领导,按项目产业类别摆布到相应的聚集区。由包项目领导、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协调首家接洽单位搞好项目洽谈与服务,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